徐晓冬律师网

lawyerxxd.fabao365.com
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
15811286610

我的位置:首页 > 律师文萃 > 正文

《合同法》中的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

2010-06-10 00:36:45 来源:徐晓冬


《合同法》中的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

案情:2008年,桂某向谢某借款24万元,约定在20091月份还清。20091月底,桂某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,谢某将桂某告上了法庭,要求桂某还款,同时,为了防止桂某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,谢某向法院申请保全桂某的财产。20093月,都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桂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还款。之后,双方均未提起上诉。4月,谢某向都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桂某的财产。5月,都市法院告知谢某,早在谢某起诉的第二天,桂某就已经将其名下财产全部转到其哥哥名下。

根据上述案情我们可以得知,桂某和谢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式很明确的,都市法院作出的判决时正确的,现在问题的关健就在于谢某能否依据判决而从桂某处执行到财产。现在,桂某已经将其名下的财产转移给第三人,而他名下没有任何财产。并且这个受让的第三人是桂某的亲大哥,由此,我们可以猜想:桂某是否是为了逃避债务而将其名下财产转移呢?如果是,我们是否有办法使谢某实现自己的权利呢?
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七十四条规定,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,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,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,由债务人负担。《民法通则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下列民事行为无效,…(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;

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,作为债权人,对于债务人的这种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,可以再法定时限内行使撤销权,即主张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是无效的。由此,我们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,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。

大家都在看

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

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——解读最高院【2009】民立他字第42号

时评律师
更多>

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雷政富重庆受审: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?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  交通事故  婚姻家庭  遗产继承  劳动纠纷  合同纠纷  罪与非罪  债权债务  房产纠纷

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